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执2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9828719T,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城区太丰村二号港池。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东,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生,住太仓市。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85民初3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结欠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9850元、律师费7000元,合计86850元;二、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计98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三、上述一、二项协议中,被告***合计应向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87836元,该款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分别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17836元;四、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利息部分不予减免,且不再接受分期,原告可就欠款余额(97836元扣除已支付部分)申请执行;五、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87836元及相应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8月9日、2022年12月10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1026.02元,本院已扣划21026.02元,扣缴本院执行费250元,本案可分得2971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已被本院冻结,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光大银行账号:户账号37×××92)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2月15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2年10月,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四、2022年11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物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166602元,现已执行到位2971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85民初3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钱 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