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29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城区太丰村二号港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982871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慕东,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聚元街55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YN4R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7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210479.33元(包括货款195018.33、律师费10000元、保函费1000元以及诉讼费4461元),该款由被告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至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西区支行,账号32×××82。二、若被告未按约履行,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210479.33元的未付余额及违约金2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就此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计2691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461元,由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30479.3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2年3月1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2年1月18日及2022年5月23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只有部分银行存款。 4、2022年5月2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948元,其中3357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5259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5、2022年6月9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立羽贸易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 6、2022年6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0479.33元,已执行到位52591元,尚未执行到位177888.3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5民初7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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