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919号之一
原告:***纳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万金南路24号集宿区门面房9301-9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37353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Q2RM31N。
被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458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城区太丰村二号港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982871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801-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9002821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纳菲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纳菲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菲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纳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