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779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2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PHYL4N。
投资人:***,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4584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城区太丰村二号港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982871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801-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9002821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经营部与被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保全措施的保全金额以10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