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921号
申请人:上**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58号13幢A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NHLE3W。
法定代表人:**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仙水岩大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3802306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582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城区太丰村二号港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982871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801-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9002821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含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0000元的财产,并已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