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790号
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9828719T,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城区太丰村二号港池。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东,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太仓市。
被申请人:苏州剑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0097346E,住所地太仓市***新湖建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剑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剑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000元的财产。为上述申请,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出具的金额为76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剑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鑫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