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纳菲工贸有限公司、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10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919号 申请人:***纳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万金南路24号集宿区门面房9301-9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37353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新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4584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城区太丰村二号港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982871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801-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9002821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纳菲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纳菲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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