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7-08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849号 申请人:***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新石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2DWRJ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创业路20号1-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22JW4D5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4584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城区太丰村二号港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982871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801-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9002821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置业有限公司、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申请人***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置业有限公司、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保全措施的保全金额以111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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