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7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9828719T,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城区太丰村二号港池。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东,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剑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0097346E,住所地太仓市***新湖建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剑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679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剑派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76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剑派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7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鑫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