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534号
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城区太丰村二号港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982871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东,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真州北路5号绿地健康城营销中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AQKW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