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09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执保19号
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萧林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黄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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