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06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诚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来。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诚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