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2275号
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聂敦周。
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审理此案。审理中,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鑫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22元、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合计人民币2442元,由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