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宏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0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2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宏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湖街道渚镇路(原马桥村村部办公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宏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仅扣划到被执行人苏州市宏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440.16元并已交付申请人,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市宏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仅扣划到被执行人苏州市宏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440.16元并已交付申请人,除此之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华杰
代理审判员路宽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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