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世华家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12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相执字第0106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冠,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世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秦家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世华家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经本院至被执行人苏州市世华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世华家具有限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法院多次到银行、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市世华家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查获。另查,本院尚有苏州市世华家具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2013)相执字第1289号、(2014)相执字第1197号、(2014)相执字第1675号、(2014)相执字第1676号、(2015)相执字第0435号、(2015)相执字第2073号、(2015)相执字第1184号、(2015)相执字第1386号(2015)相执字第1514号、(2015)相执字第1998号案件均未有效执结。
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苏州市世华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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