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4458号
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交纳诉讼费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