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81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云庭城市中心花园**办公2。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