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11
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389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5月17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 撤诉理由 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6元,由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浦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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