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毅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9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7民初3632号
原告:苏州市毅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毅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毅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2元,由原告苏州市毅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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