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6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6267号
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月苑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80元,由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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