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7执1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成,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市路翼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陆拥军。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路翼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南通市路翼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价款人民币50000.1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8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10元,由被告南通市路翼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由于南通市路翼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新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52410.1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南通市路翼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全省法院系统尚有11件未能执结,标的金额超过5500000元。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先后发起多轮网络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4、2018年10月26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无异议;其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曾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找寻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能找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52410.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不能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