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349号
原告:新津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温州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伟,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慧,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22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恒,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津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新津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该案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新津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津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新津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朗召初
书 记 员 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