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新津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温州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普兴镇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新津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2021年2月7日,本院以(2020)川0132破审7号决定书决定对四川汇津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18执35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