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2民初2009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固城镇固游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皖0522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5万元。现因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飞
附件: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款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