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23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233号之一 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9507502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T25MX1C。 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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