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233号之一
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9507502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T25MX1C。
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