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233号
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9507502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T25MX1C。
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