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03民初5797号
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4元,减半收取计4877元,由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林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盛梦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