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民初4345号
原告:山东地球村集成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砖埠镇东**。
被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开发区。
原告山东地球村集成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砖埠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地球村集成房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地球村集成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30元、减半收取7465元,由原告山东地球村集成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