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财保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皖0522财保5号、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皖0522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扣留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第三人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商合***站前16标工程中享有的债权11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第三人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商合***站前16标工程中享有的债权115万元的扣留。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