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新晨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005501830084,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八亿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天安一路15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707号7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鳌山路附2号6幢105室-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新晨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与八亿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八亿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八亿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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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