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1财保846号
申请人:山东地球村集成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8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