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财保79号
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开发区的厂房和土地[不动产证号皖(2017)含山县不动产权第0003906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7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开发区的厂房和土地[不动产证号皖(2017)含山县不动产权第000390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