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2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9507502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道口工业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T25MX1C。
原告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皖0522民初2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奥发高铁桥梁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