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29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5294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郭文卓,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明,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兴达街道光复委(兴达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崔巍,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林,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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