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2422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娟,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兴达街道光复委。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