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3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兴达街道光复委(兴达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亿淋龙福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学府2号东江学府三期311栋1**4层02号房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政,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街道*******98-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亿淋龙福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4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