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3999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336,105.17元。
原告在庭审提出,本案案由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并提供***人社工认字(2021)第19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故本案应当先进行仲裁前置,故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