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02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3999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336,105.17元。 原告在庭审提出,本案案由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并提供***人社工认字(2021)第19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故本案应当先进行仲裁前置,故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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