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5701号之三
原告:**双,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光复委(兴达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200714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佳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8389741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畅通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7283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双与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沈阳佳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双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