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双、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4-24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5701号之三 原告:**双,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光复委(兴达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200714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佳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8389741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畅通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7283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双与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沈阳佳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双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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