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民初4818号
原告: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9号万顺达大河商务大楼11层05-06室。
法定代表人:兰天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怀轲,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培,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玉春,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玉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玉春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1元,减半收取计3165.5元,由原告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