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恢1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生,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封丘县。
被执行人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豫0105执恢10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