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恢1056号
申请执行人衡生,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封丘县。
被执行人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衡生申请执行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衡生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8005.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