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5执6306号
申请执行人衡生,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封丘县。
被执行人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衡生诉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终3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18005.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衡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被执行人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0000元扣留、提取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千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