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232号
原告: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9号万顺达大河商务大楼11层05-06室。
法定代表人:兰天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31号1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江,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信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