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7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民辖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金灯寺村。
法定代表人:咸合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新乡市化工路9号。
经营者:王爱府,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原审被告:张永刚,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洁利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卫滨永远租赁站)、原审被告张永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民初1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伟洁利特公司主要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不可能与上诉人及张永刚两个不同主体同时存在租赁关系,且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审依据张永刚住所地确定管辖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卫滨永远租赁站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供了张永刚伟以伟洁利特公司名义出具的租赁费用证明,以及张永刚和伟洁利特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原审法院将伟洁利特公司及张永刚列为本案被告在程序上并无不当。被告之一的张永刚住所地为河南省××县,封丘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至于伟洁利特公司与卫滨永远租赁站及张永刚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属实体审理范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周予崴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宋晓宇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