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06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金灯寺村。
法定代表人:咸合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06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31104.51元及利息。因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5月31日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车管所等发出查询通知,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津A×××××号别克牌汽车,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款尚余431104.51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506执2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洪波
审判员 曹欢庆
审判员 李志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