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06执异6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金灯寺村。
法定代表人:咸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嶙,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八纬路**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以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是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为由申请追加该公司为(2019)豫0506执27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田小娟
人民陪审员 高莉红
人民陪审员 方 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芈永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