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704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83426322P。
法定代表人:侯用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喜帅,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金灯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765121186。
法定代表人:咸和伟,经理。
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04民终4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是:“一、维持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宝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伟洁利特公司支付违约金508776.75元;四、伟洁利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鼎公司支付工程款1392487.31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以1347568.36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459.4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459.4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驳回伟洁利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宝鼎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873元,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27元。反诉受理费11400元,由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9673元,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7元。工程质量鉴定费93000元,由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57000元,由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873元,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27元;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6673元,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现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以上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已签字捺印,我院已记录入卷,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704执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子如
审 判 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文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