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4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765121186,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金灯寺村。
法定代表人:咸合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广华,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704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尚欠原告各种款项共计276875元及利息未付。被告**自愿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276875元及利息(利息以27687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未付金额及利息(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9月1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经双方一致确认**所欠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472072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本金276875元,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每月30日前偿还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利息39039元,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04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子如
审 判 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朱命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