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4财保97号
申请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金灯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765121
186。
法定代表人:咸合伟。
委托代理人:王广华,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军,男,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
申请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豫0704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梁军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梁军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军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执行。
审 判 长 程 千
审 判 员 牛传华
代理审判员 刘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