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河南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19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765121186,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金灯寺村。
法定代理人: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嶙,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0MA46CT59XA,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110号院内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许庆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延津县。
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南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4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令:“一、被告河南誉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货款1456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456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2977元,由被告河南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豫G×××××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
三、通过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河南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子如
审 判 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苗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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